Page 33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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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 四 ) 演講撰稿案例


                     【案例 1】:受邀演講收取鐘點費案


                          甲為 A 國中候用校長,借調至某市政府教育局服務,負責全市

                     國中小校舍工程審核相關業務,因具工程專業背景,深獲主管倚重,

                     經常協助市內學校處理校舍工程爭議。某日,受邀前往當地建築師

                     公會演講 2 小時,收受鐘點費新臺幣 5 萬元。


                     【溫馨小叮嚀】



                          公教人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應先瞭

                     解對方是否與本職職務間具有利害關係。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單位登錄後始得前

                     往,且擔任講座或領取撰稿費用並受有限制。


                          本案候用校長甲其業務與建築師公會及其成員互有往來,故兩

                     者間屬「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為避免遭外界質疑藉勢獲取

                     利益,候用校長甲受邀出席演講前,應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內

                     容,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單位登錄。


                          又候用校長甲所取得之報酬並應同規範內容,每小時鐘點費不

                     得超過新臺幣5,000元,領取稿費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

                     本案若受領名目為出席費者,建議比照辦理。


                     【參考法條】


                     1、彰化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 1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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