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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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五、處理廉政倫理事件應有的認知與建議

                     ( 一 )  由於倫理規範所涵蓋的範圍相當廣泛,法令無法鉅細靡遺規


                           定,於實務上遇有疑義時,得依據立法精神及目的,加以闡釋
                           以彌補法令不足之處。其揭示之精神包括:



                           1、 追求「依法行政」及「公眾利益」為依歸,以判斷各種事

                               件態樣是否符合廉政倫理。


                           2、 進行「風險評估」,判斷事件是否會引發媒體扭曲報導或

                               民眾不當聯想揣測及負面觀感。


                     ( 二 )  遇有「請託關說」、「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等行為時,

                           應先行判斷與對方是否有職務上的利害關係,例如與學校間已

                           有或未來可能會有契約關係的承攬廠商、家長會、學生及其家

                           長等,再行判斷後續處理方式。國人向來注重「情、理、法」,

                           禮尚往來、講究人情,法紀觀念較為薄弱,惟廉政倫理規範制

                           度之創設,係杜絕潛存引發貪瀆因子之「關說文化」、「紅包

                           文化」及「應酬文化」行為,只要恪遵倫理規範之相關規定,

                           即可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


                     ( 三 )  公教人員應廉潔自持、行為端莊,並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依

                           內政部警政署函釋列舉範圍包括如舞廳、酒家、酒吧、特種咖

                           啡廳茶室;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

                           KTV 等營業場所;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

                           浴室泰國浴、理髮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色情表

                           演場所、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職業賭博及利用電動玩具賭

                           博之場所;並考量個案情節以涉足之公教人員有無實際不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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