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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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

                               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問:公職人員遇有利益衝突之情事時,應如何迴避?


                     答:迴避方式有下列 3 種:


                          1、 自行迴避: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 利衝法第 6 條第 1 項 )


                          2、 申請迴避: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

                             迴避者,得申請迴避 ( 利衝法第 7 條第 1 項 )


                          3、 職權命迴避: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

                             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

                             應依職權令其迴避。( 利衝法第 9 條第 1 項 )


                     問:公職人員若有應自行迴避卻未迴避,相關機關應如何處理 ?


                     答:( 一 )  依利衝法第 9 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

                                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

                                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


                         ( 二 ) 罰則(利衝法第 16 條):


                           (1)  違反利衝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應自行迴避卻未迴避者,處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2)  經依第 8 條或第 9 條機關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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