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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三、案例彙編
【案例 1】: 聘用子女兼任學校主任案
甲是○○國小的校長,他的女兒乙於教育大學畢業後,經過
了一番努力,在去年透過全縣教師聯合甄選合格,並幸運的分發至
○○國小任教。乙教學卓著、認真負責,甚獲校內師生及家長好評。
前陣子,○○國小的一年級導師及某些行政主任分別出缺,基於對
教育行政團隊理念共識,該校將於近日從正式教師內遴選適當人選
擔任,但又為顧及學生課程的銜接,於是甲校長考慮是否讓教學風
評不錯的乙兼任導師或兼任行政主任職務。
【溫馨小叮嚀】
( 一 ) 利衝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
上利益係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
他人事措施。甲校長是利衝法所適用規範之人員,與女兒乙有
一親等血親關係,為利衝法所稱之關係人。
( 二 ) 乙係透過全縣教師聯合甄選後分發至該國小任教,因乙是經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甲校長對於是否任
用賈仙並無決定權,甲校長行使聘任程序,不構成利益衝突。
( 三 ) 教育部 101 年 1 月 10 日臺國(四)字第 1000231733 號書
函認教師兼任導師之聘用非屬行政職務,校長選擇及決定聘用
何名教師兼任導師,因仍有選擇與裁量空間,如涉及關係人,
顯有利益衝突。校長聘任子女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一節,有違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2 條之規定,且聘其子女兼任學校行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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