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P. 46

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

                           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

                           避任用。」規定之適用。


                     ( 三 )  學校校長對於僱用人員亦須遵守利衝突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迴避

                           並以書面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如未依規定迴避者,可處新

                           臺幣 1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法規】


                     ( 一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

                           第 6 條、第 16 條。


                     ( 二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


                     【案例 4】: 校長僱用妻為僅投保保險未領薪資之臨時人員案


                          ○○國小校長甲的太太乙是位家庭主婦,因為沒有工作,一直

                     以來是以甲校長的眷屬身分參加健保,因校內臨時校務人員出缺,

                     甲校長明明知道自己的太太乙是他的一親等親屬,卻聘用乙擔任該

                     國小的臨時校務人員。


                          乙雖受聘為該國小臨時校務人員,但既未受學校差勤管理,也

                     沒有在校工作情形,且在接任此工作之際,曾簽署同意書表明「願

                     以無給職擔任本項工作」,所以該校並未實際支付薪資;但實際上,

                     該國小卻以月薪 1 萬 5,840 元之薪資標準為乙投保勞工與全民健康

                     保險,每月為乙支付保費新臺幣 1,507 元。


                          甲校長所為行為使乙享有學校為其投保之勞健保,也就是獲取

                     利衝法第 4 條所稱之利益,觸犯同法第 7 條規定,法務部乃依同法




                                                   44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