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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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
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
避任用。」規定之適用。
( 三 ) 學校校長對於僱用人員亦須遵守利衝突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迴避
並以書面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如未依規定迴避者,可處新
臺幣 1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法規】
( 一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
第 6 條、第 16 條。
( 二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
【案例 4】: 校長僱用妻為僅投保保險未領薪資之臨時人員案
○○國小校長甲的太太乙是位家庭主婦,因為沒有工作,一直
以來是以甲校長的眷屬身分參加健保,因校內臨時校務人員出缺,
甲校長明明知道自己的太太乙是他的一親等親屬,卻聘用乙擔任該
國小的臨時校務人員。
乙雖受聘為該國小臨時校務人員,但既未受學校差勤管理,也
沒有在校工作情形,且在接任此工作之際,曾簽署同意書表明「願
以無給職擔任本項工作」,所以該校並未實際支付薪資;但實際上,
該國小卻以月薪 1 萬 5,840 元之薪資標準為乙投保勞工與全民健康
保險,每月為乙支付保費新臺幣 1,507 元。
甲校長所為行為使乙享有學校為其投保之勞健保,也就是獲取
利衝法第 4 條所稱之利益,觸犯同法第 7 條規定,法務部乃依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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