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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遂,違反利衝法第 12 條,依同法第 17 條之規定裁處甲罰鍰 100
萬元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78 號判決 )。甲不服提
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有違憲疑慮,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經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 786 號解釋認為,舊制利衝法裁罰基準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本案判決撤銷原處分,法務部依新
法裁罰 60 萬元罰鍰確定。
【溫馨小叮嚀】
( 一 ) 甲組長係利衝法所適用規範之人員,岳父乙為二親等以內親
屬,屬利衝法上關係人。甲欲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錄取乙擔任工讀生,使其獲取財產上利益,違反利衝法第 12
條禁止圖利之規定。
( 二 ) 即使圖利未遂也構成利益衝突,只要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
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利益,將依利衝法第 17 條之規定裁處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 條、第3 條、第4 條、第5 條、第6 條、
第 12 條、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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