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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案例 8】:申請補助遭監察院調查案


                          ○○縣議會副議長甲,同時為某體育會理事長,該體育會於

                     114 年 8 月間宣布將於 9 月 28 日舉辦「○○鐵人三項挑戰賽」,

                     邀請台灣、中國等各路好手參加游泳、自由車、路跑等三競賽項目,

                     並向○○縣政府申請補助,惟該案受監察院或審計單位認定疑有違

                     反利衝法情形,而註銷申辦。


                     【溫馨小叮嚀】



                     ( 一 )  依利衝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原則上不得

                           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構)進行補助或交易行

                           為,僅在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時方可為之,例外情形如:對公職

                           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並

                           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於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在申請補助文件上據

                           實揭露身分關係;於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

                           分關係主動公開之,方屬適法。


                     ( 二 )  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係指「以電

                           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

                           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其符合要件除須有補助法令依據

                           外,並須於辦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充分公開(包含:補助項目、

                           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

                           額概估等);如受補助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主動於申

                           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於補助行為成立後,由受理

                           機關公開揭露;否則將該法第 18 條規定,視補助金額多寡處

                           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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