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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案例 8】:申請補助遭監察院調查案
○○縣議會副議長甲,同時為某體育會理事長,該體育會於
114 年 8 月間宣布將於 9 月 28 日舉辦「○○鐵人三項挑戰賽」,
邀請台灣、中國等各路好手參加游泳、自由車、路跑等三競賽項目,
並向○○縣政府申請補助,惟該案受監察院或審計單位認定疑有違
反利衝法情形,而註銷申辦。
【溫馨小叮嚀】
( 一 ) 依利衝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原則上不得
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構)進行補助或交易行
為,僅在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時方可為之,例外情形如:對公職
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並
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於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在申請補助文件上據
實揭露身分關係;於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
分關係主動公開之,方屬適法。
( 二 ) 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係指「以電
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
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其符合要件除須有補助法令依據
外,並須於辦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充分公開(包含:補助項目、
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
額概估等);如受補助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主動於申
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於補助行為成立後,由受理
機關公開揭露;否則將該法第 18 條規定,視補助金額多寡處
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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