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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並依同條
第 2 項規定,於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在投標文件上據實揭露身分
關係;於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
公開之,方屬適法。
( 二 ) 議員乙係利衝法所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範之公職人員,不
僅配偶甲為關係人,因甲擔任大○食材行負責人,故大○食材
行依利衝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亦屬公職人員之關
係人。○○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受議員乙所監督,故議員乙
之關係人大○食材行依利衝法第 14 條規定,原則上不得與
○○市政府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
行為。但因大○食材行於 108 年間所投標之採購案係依政府
採購法以公告方式辦理,故符合例外規定可不受限制。
( 三 ) 惟甲未於交易行為前,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違反利衝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依利衝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
定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還可按次處罰。
【參考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14 條、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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