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P. 49
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案例 6】:採購業務未迴避案
甲擔任某國小總務主任期間,向胞兄乙係登記負責人之 A 電腦
有限公司以小額採購方式,陸續向 A 公司採購供教學使用之物品或
維修服務 53 萬餘元;後又於擔任校長期間,向其購買液晶電視、
VGA 音源線及單槍投影機等物品,並以其他公司之不實發票辦理核
銷,合計支付 14 萬餘元予 A 公司。經檢察官偵查認甲及乙共同涉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嫌,予
以提起公訴。
【溫馨小叮嚀】
( 一 ) 學校校長、採購業務主管依據利衝法第 2 條規定,屬適用該法
之公職人員。
( 二 ) 關係人也是受利衝法約束的對象,依據同法第 3 條規定公職人
員的 2 親等以內的親屬、配偶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以及公職人
員、前述家屬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的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
及非法人團體皆為公職人員所定關係人。
( 三 ) 公職人員和關係人依照利衝法第 14 條規定,原則上不得與公
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
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惟例外符合同條第 1 項但書第 1
至 6 款各項規定情形時,則不在此限。
( 四 ) 本案公職人員甲和關係人乙是兄妹關係,屬於 2 親等以內親
屬,乙所擔任負責人的 A 公司也是利衝法所約束的關係人,
依利衝法第 14 條規定,原則上不得與該國小進行買賣、承攬
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