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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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案例 6】:採購業務未迴避案


                          甲擔任某國小總務主任期間,向胞兄乙係登記負責人之 A 電腦

                     有限公司以小額採購方式,陸續向 A 公司採購供教學使用之物品或

                     維修服務 53 萬餘元;後又於擔任校長期間,向其購買液晶電視、

                     VGA 音源線及單槍投影機等物品,並以其他公司之不實發票辦理核

                     銷,合計支付 14 萬餘元予 A 公司。經檢察官偵查認甲及乙共同涉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嫌,予

                     以提起公訴。


                     【溫馨小叮嚀】



                     ( 一 )  學校校長、採購業務主管依據利衝法第 2 條規定,屬適用該法

                           之公職人員。


                     ( 二 )  關係人也是受利衝法約束的對象,依據同法第 3 條規定公職人

                           員的 2 親等以內的親屬、配偶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以及公職人

                           員、前述家屬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的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

                           及非法人團體皆為公職人員所定關係人。


                     ( 三 )  公職人員和關係人依照利衝法第 14 條規定,原則上不得與公

                           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

                           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惟例外符合同條第 1 項但書第 1

                           至 6 款各項規定情形時,則不在此限。


                     ( 四 )  本案公職人員甲和關係人乙是兄妹關係,屬於 2 親等以內親

                           屬,乙所擔任負責人的 A 公司也是利衝法所約束的關係人,

                           依利衝法第 14 條規定,原則上不得與該國小進行買賣、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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