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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 三 ) 副議長甲為利衝法第 2 條之公職人員,其擔任理事長之某體育
會為同法第 3 條所規範之關係人,與甲監督之○○縣政府間原
則上不得進行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
行為。如要符合例外規定,○○縣政府應於辦理補助前,將該
補助案之補助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補助金
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資訊充分公開,使公眾均可得知
該補助案;而該體育會應主動於申請補助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
身分關係,並於補助行為成立後,由○○縣政府公開揭露。
【參考法規】
( 一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 條、第3 條、第14 條、第18 條。
( 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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