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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理準則」第 4 條「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
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及第 5 條「採
購人員辦理採購應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應
注意維護。對機關及廠商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應仔細查察,
務求認事用法允妥,以昭公信。」分別定有規定,採購人員
應依專業判斷而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2、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規定,圖利罪其客觀構成要件:違背法
令或濫用行政裁量權之行為、獲得不法利益(為結果犯,不
罰未遂)、行為與結果間具直接或間接之因果關係;主觀構
成要件: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機關
人員如因無法衡酌公共工程施作之公益性與必要性,而造成
公益損失,惟未有違背法令或主觀上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得不
法利益者,尚不致構成圖利罪。然裁量權之行使,亦不能違
背法令授權目的或逾越授權範圍,或違背比例原則、平等原
則等一般法律原則,否則即屬違法,例如:逾越裁量、裁量
怠惰或裁量濫用,均構成裁量權行使之瑕疵,倘主觀上明知
並有意使其發生,則符合明知違背法律等之要件,亦有違法
圖利之虞。因此,公務員辦理公共工程施作時,仍需審視裁
量權之行使有無符合必要性、一致性、合理性、公平性等原
則。
3、 政府採購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第 1 項)請
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第 3 項)第 1 項
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4、如遇有外界人士質疑或請託關說情形,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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