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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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第 11 條之 1 暨「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規定,
成立採購審查小組,開會審查相關事項,並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
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
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問: 機關辦理採購案件,遇有相關法律規範不明情形或 爭議情事,
單位主管未能給予明確指示,承辦人如何處置為宜?
答:1、 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
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
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2、 工程會 88 年 4 月 26 日(88)工程企字第 8805500 號令
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4 條規定:「採購人員應依據
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
說。」第 5 條亦規定:「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努力發現真實,
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應注意維護。對機關及廠商有利及不
利之情形均應仔細查察,務求認事用法允妥,以昭公信。」
第 7 條並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之禁止行為。
3、機關如遇有法律規範不明或爭議情形,建議採下列方式處理:
(1) 應先確認爭議之內容及事實,並查察適用之契約約定條款
或法規;如仍有疑義,而上級機關設有採購專責單位者,
得向其洽詢。
(2) 善用諮詢管道向各該法令主管機關詢問法律規範之真意或
建議處理方式;涉及政府採購法令解釋,得以書面向主管
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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