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P. 56

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能」的期待與要求,如何安心、放心且又大方的給予民眾便

                              利,不用害怕違反法令而有圖利的疑慮與擔心,是您我每位

                              公務員都非常關心的問題。


                          2、 分辨「圖利」與「便民」並不困難,公務員執行公務,在法

                             律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都是合法

                             便民;如果明知法律規範,卻故意違反,給予民眾方便,就

                             算只獲得幾塊錢,還是會成立不法圖利。


                          3、 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規範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對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 貪污

                             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直

                             接或間接圖利罪」。有關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係明知違背法

                             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者。公務員以「明知」為主觀處罰要件,機關人員如因疏失

                             違反法令或誤解法令,未有主觀上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得不法

                             利益者,尚不致構成圖利罪,以避免公務員未盡明瞭其行為

                             是否違背法令,即逕以圖利罪相繩之不當;此外,圖利罪為

                             結果犯,即「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

                             而獲得利益者』」始構成犯罪,故公務員雖有圖利之犯意與

                             犯行,如其本人 或其圖利之對象未因而獲利者,即屬不罰。


                          4、 按刑事法上之圖利罪,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不法圖利之意

                             思,客觀上有無表現其不法圖利之行為於外部為斷。圖利罪

                             明定以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為構成要件,旨在使公務員易於瞭

                             解遵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影響行

                             政效率;至於是否為圖利行為,應視其行為客觀上有無違反



                                                   54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