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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能」的期待與要求,如何安心、放心且又大方的給予民眾便
利,不用害怕違反法令而有圖利的疑慮與擔心,是您我每位
公務員都非常關心的問題。
2、 分辨「圖利」與「便民」並不困難,公務員執行公務,在法
律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都是合法
便民;如果明知法律規範,卻故意違反,給予民眾方便,就
算只獲得幾塊錢,還是會成立不法圖利。
3、 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規範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對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 貪污
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直
接或間接圖利罪」。有關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係明知違背法
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者。公務員以「明知」為主觀處罰要件,機關人員如因疏失
違反法令或誤解法令,未有主觀上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得不法
利益者,尚不致構成圖利罪,以避免公務員未盡明瞭其行為
是否違背法令,即逕以圖利罪相繩之不當;此外,圖利罪為
結果犯,即「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
而獲得利益者』」始構成犯罪,故公務員雖有圖利之犯意與
犯行,如其本人 或其圖利之對象未因而獲利者,即屬不罰。
4、 按刑事法上之圖利罪,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不法圖利之意
思,客觀上有無表現其不法圖利之行為於外部為斷。圖利罪
明定以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為構成要件,旨在使公務員易於瞭
解遵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影響行
政效率;至於是否為圖利行為,應視其行為客觀上有無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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