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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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第 14 條規定處以罰鍰 100 萬元。


                     【溫馨小叮嚀】



                     ( 一 )  利衝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

                           上利益係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

                           他人事措施。其他人事措施如: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

                           臨時人員等之聘用、約僱、機關人力派遣等。


                     ( 二 )  甲校長係利衝法所適用規範之人員,配偶乙為其關係人,卻不

                           避瓜田李下之嫌,聘用乙擔任臨時校務人員,給予外界有校長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之聯想。復以月薪 1 萬 5,840


                           元之薪資標準為乙投保勞健保險,每月支付保費 1,507 元,

                           已使其妻獲取投保勞健保之財產上利益,明顯違反利衝法第

                           12 條禁止圖利之規定。


                     【參考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 第 5 條、第 6

                     條、第 12 條、第 17 條。


                     【案例 5】: 進用岳父擔任工讀生案


                          甲前於民國 103 年間,擔任○○處事務組長,乙為甲之岳父。

                     ○○處於預計招募 4 名大學工讀生,經甲簽核並層報核可後,其後

                     計有 6 名大學生及乙共計 7 人報名,經甲選定乙及其餘 3 名大學生

                     錄取為工讀生,嗣因乙超過 65 歲無法參加勞工保險,故未正式成

                     為本次暑期工讀工。案經調查後認甲有假借承辦單位主管之職務上

                     權力、機會,要求承辦單位錄取其岳父乙擔任工讀生,以圖利乙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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