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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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第 14 條規定處以罰鍰 100 萬元。
【溫馨小叮嚀】
( 一 ) 利衝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
上利益係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
他人事措施。其他人事措施如: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
臨時人員等之聘用、約僱、機關人力派遣等。
( 二 ) 甲校長係利衝法所適用規範之人員,配偶乙為其關係人,卻不
避瓜田李下之嫌,聘用乙擔任臨時校務人員,給予外界有校長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之聯想。復以月薪 1 萬 5,840
元之薪資標準為乙投保勞健保險,每月支付保費 1,507 元,
已使其妻獲取投保勞健保之財產上利益,明顯違反利衝法第
12 條禁止圖利之規定。
【參考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 第 5 條、第 6
條、第 12 條、第 17 條。
【案例 5】: 進用岳父擔任工讀生案
甲前於民國 103 年間,擔任○○處事務組長,乙為甲之岳父。
○○處於預計招募 4 名大學工讀生,經甲簽核並層報核可後,其後
計有 6 名大學生及乙共計 7 人報名,經甲選定乙及其餘 3 名大學生
錄取為工讀生,嗣因乙超過 65 歲無法參加勞工保險,故未正式成
為本次暑期工讀工。案經調查後認甲有假借承辦單位主管之職務上
權力、機會,要求承辦單位錄取其岳父乙擔任工讀生,以圖利乙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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