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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

                                「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

                                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

                                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


                         ( 二 )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部分 : 如機關團體依其

                               補助法令,於受理補助時僅能定其申請計畫之補助比例上

                               限而未能明定具體補助金額上限者,若於公告時已併將補

                               助比例上限敘明,不影響其金額之可得特定性,尚難謂與

                               「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意旨有違。另「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部分:若機關團體就常態性、通案性補助,因補助預算尚

                               未經審議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致於開始受理

                               補助時尚未能確定其全案預算金額時,得於已充分揭露其

                               他補助資訊,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

                               不予公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法務部 111 年 7 月 29 日

                               法廉字第 11105003910 號函示 )。


                     問:利衝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6 款所稱「一定金額」所指為何 ?


                     答: 經行政院會同監察院於 107 年 12 月 10 日公告「指每筆新臺幣

                          1 萬元。同一年度(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同一補

                          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新臺幣 10 萬元」,依其立法說明係鑑於

                          鄉(鎮、市)地區金額微小之交易行為(例如小吃、便當、花

                          籃等)日常生活中洵屬常見,情節尚難謂已達利益輸送之程度,

                          考量本條規範對象包含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宜就一定金額之交

                          易行為加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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