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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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3 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

                                   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

                                   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違反者處新

                                   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據實說明義務 ( 利衝法第 15 條、第 19 條 ):監察院、

                                   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

                                   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

                                   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

                                   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違反前開規定

                                   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

                                   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

                                   配合,屆期仍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得按次

                                   處罰。


                     問:交易行為禁止規範是否設有例外規定 ?


                     答: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倘全然無法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

                          機關團體為交易或補助,恐失之過苛及過度限制人民之財產權

                          與工作權,爰於利衝法第 14 條第 1 項增列但書 6 款排除規定

                          如下:


                          1、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採購。


                          2、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

                              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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