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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3 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
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
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違反者處新
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據實說明義務 ( 利衝法第 15 條、第 19 條 ):監察院、
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
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
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
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違反前開規定
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
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
配合,屆期仍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得按次
處罰。
問:交易行為禁止規範是否設有例外規定 ?
答: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倘全然無法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
機關團體為交易或補助,恐失之過苛及過度限制人民之財產權
與工作權,爰於利衝法第 14 條第 1 項增列但書 6 款排除規定
如下:
1、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採購。
2、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
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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