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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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 二 )  關係人:依據利衝法第 3 條第 1 項各款,所稱關係人如下:


                                1、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2、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3、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

                                   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4、 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公職人員、

                                   第 3 條第 1 款與第 2 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

                                   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

                                   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5、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6、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問:利衝法所稱「利益」,所指為何?


                     答: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 一 ) 財產上利益如下:



                                1、動產、不動產。


                                2、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3、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4、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 二 )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 2 條第 1


                               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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