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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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第二篇、利益衝突迴避篇


                   一、利益衝突迴避簡介


                          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凡涉及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時,應予

                     以迴避,避免因參與其中程序以致發生不當利益輸送之情事。學校

                     校長及採購業務主管 ( 總務主任及事務組長等 ) 亦為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 ( 下稱利衝法 ) 之規範對象,當公職人員執行採購業務、

                     「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措施及相類似人事措施時,往往掌握

                     相當大的裁量權,進而對於職務具有影響力,因此在執行職務涉及

                     本人或特定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時,須依法踐行迴避程序,亦不得假

                     借職務上之權力,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否則將導致公務運作之

                     廉潔性及公平性遭受外界質疑。


                          凡與自身利益關係有衝突者,公職人員應採取迴避作為,避免

                     瓜田李下,制度設計上可以分為「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

                     權迴避」三種,使掌握裁量准駁權力的校長或者採購業務主管有所

                     依循,也讓當事人在利衝法所設計制度性保障下,可以獲得公平公

                     正公開的政府採購品質,亦能獲得公允的人事任用、升遷等考核。

                   二、利益衝突迴避 -Q&A


                     問:利衝法的適用對象為何?


                     答:利衝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公職人員與關係人:


                         ( 一 )  公職人員:依據利衝法第 2 條第 6 款、第 13 款及第 14 款,


                               包括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及辦理會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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