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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第二篇、利益衝突迴避篇
一、利益衝突迴避簡介
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凡涉及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時,應予
以迴避,避免因參與其中程序以致發生不當利益輸送之情事。學校
校長及採購業務主管 ( 總務主任及事務組長等 ) 亦為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 ( 下稱利衝法 ) 之規範對象,當公職人員執行採購業務、
「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措施及相類似人事措施時,往往掌握
相當大的裁量權,進而對於職務具有影響力,因此在執行職務涉及
本人或特定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時,須依法踐行迴避程序,亦不得假
借職務上之權力,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否則將導致公務運作之
廉潔性及公平性遭受外界質疑。
凡與自身利益關係有衝突者,公職人員應採取迴避作為,避免
瓜田李下,制度設計上可以分為「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
權迴避」三種,使掌握裁量准駁權力的校長或者採購業務主管有所
依循,也讓當事人在利衝法所設計制度性保障下,可以獲得公平公
正公開的政府採購品質,亦能獲得公允的人事任用、升遷等考核。
二、利益衝突迴避 -Q&A
問:利衝法的適用對象為何?
答:利衝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公職人員與關係人:
( 一 ) 公職人員:依據利衝法第 2 條第 6 款、第 13 款及第 14 款,
包括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及辦理會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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