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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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參考法條】


                     1、 彰化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 1 款、2 點第 5 款、第

                         11 點、第 19 點


                     【案例 2】:關說新生入學案


                          甲是某市立 A 高級中學教師兼註冊組長,負責辦理新生入學調

                     查統計、學生註冊、編班、各項學生表冊等業務。某學年度登記分

                     發放榜,A 高中共錄取 298 名,可是辦理登記分發入學時還有多位

                     學生沒有辦理報到,於是校長乙接受學生家長關說,將 17 名未被

                     A 高中錄取的學生成績單、畢業證書等文件交給甲,指示甲將 17

                     位學生列在錄取名單之中。


                          甲知道乙校長提供的 17 名學生名單並沒有被 A 高中錄取,居

                     然聽從指示,把那 17 位學生姓名登記在「市立 A 高級中學某學年

                     度高中部新生入學名冊」裡,並且將名冊呈報給某市政府教育局。


                          乙校長與甲製作不正確的新生入學名冊,觸犯刑法第 216 條、

                     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甲處有期徒

                     刑六月,緩刑二年,並應付給該市政府教育局新臺幣 6 萬元,另遭

                     降級處分;乙校長也因為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3 條罪,判刑一年

                     九個月,並遭監察院記 1 大過處分。



                     【溫馨小叮嚀】


                          遇有「請託關說」先判斷是否有違法或不當影響,如果有,應

                     在 3 日內向機關首長及政風單位報備。如果無法判斷,請向政風單

                     位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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