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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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參考法條】
1、 彰化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 1 款、2 點第 5 款、第
11 點、第 19 點
【案例 2】:關說新生入學案
甲是某市立 A 高級中學教師兼註冊組長,負責辦理新生入學調
查統計、學生註冊、編班、各項學生表冊等業務。某學年度登記分
發放榜,A 高中共錄取 298 名,可是辦理登記分發入學時還有多位
學生沒有辦理報到,於是校長乙接受學生家長關說,將 17 名未被
A 高中錄取的學生成績單、畢業證書等文件交給甲,指示甲將 17
位學生列在錄取名單之中。
甲知道乙校長提供的 17 名學生名單並沒有被 A 高中錄取,居
然聽從指示,把那 17 位學生姓名登記在「市立 A 高級中學某學年
度高中部新生入學名冊」裡,並且將名冊呈報給某市政府教育局。
乙校長與甲製作不正確的新生入學名冊,觸犯刑法第 216 條、
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甲處有期徒
刑六月,緩刑二年,並應付給該市政府教育局新臺幣 6 萬元,另遭
降級處分;乙校長也因為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3 條罪,判刑一年
九個月,並遭監察院記 1 大過處分。
【溫馨小叮嚀】
遇有「請託關說」先判斷是否有違法或不當影響,如果有,應
在 3 日內向機關首長及政風單位報備。如果無法判斷,請向政風單
位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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