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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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參考法條】
1、彰化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 7 點、第 10 點
【案例 4】:投標廠商招待喝花酒案
某國中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參訪等採購案,廠商甲為了得標,
竟招待校長乙和總務主任丙到風化場所消費數次,乙和丙再偷偷將
招標文件內容如履約日期、辦理地點、參與人數等資訊,於上網公
告前即事先洩漏給甲,使甲因進而得先預訂飯店、規劃行程等,獲
得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條件參與競標,造成不公平競爭,而
果如所料最後評選結果最優勝廠商均為甲。嗣後遭他人檢舉,甲遭
法院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之妨害投標罪科以 15 萬元罰
金、乙與丙則因共同犯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各處
有期徒刑 1 至 2 年不等。(參考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字第 164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1582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060 號刑事判決)
【溫馨小叮嚀】
1、 所謂「飲宴應酬」是指公務員參加他人邀請之飲宴招待或其他應
酬活動,包括餐宴、球敘、唱歌、旅遊等相關社交活動。
2、 除因公務需要而報經長官同意外,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亦不
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3、 辦理採購之人員應與廠商保持適當分際,避免不必要之接觸。
公告前之招標文件、開標前領標、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決標
前之底價、廠商投標文件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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