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向廠商爭取更大權益,但基於使用者付費及目的性原則,辦理校外
教學活動「行前探勘」人員差旅費應以學校相關費用支應,不宜由
承攬廠商以任何「回饋措施」名義提供交通、食、宿等免費或優惠
招待,避免廠商將成本轉嫁學生,影響活動品質及學生權益。案例
中,甲旅行社於投標企劃書載明「提供行前探勘,並負責食、宿、
交通及門票等所有支出」之回饋項目,學校不應接受,也不該予以
評分。
【參考法條】
1、彰化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 7 點、第 9 點
2、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2 條、第 7 條第 2 款、第 15 款及第 19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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