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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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四、案例彙編
( 一 ) 受贈財物
【案例 1】: 幼兒稽查員拒收餽贈案
甲擔任某市政府教育局約僱人員,負責辦理該市所有公、私立
幼兒園稽查業務。某天至 A 私立幼兒園辦理稽查業務時,幼兒園負
責人乙拿出一包紀念品贈送給甲,甲當下婉拒,但乙堅持只是給有
緣人的小紀念品,盛情難卻,甲只好暫時收下。
甲回到辦公室後,開啟紀念品包裝發現係臺灣銀行發行之金塊
1 台兩,市價約新臺幣 4 萬 3 千餘元,甲同日即通報該市政府教育
局政風室登錄協處。甲執行職務拒收業者餽贈財物,其操守廉潔,
經提報機關年度廉潔楷模並予以獎勵。
【溫馨小叮嚀】
受贈財物:公教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
係者之餽贈;惟純屬公務禮儀、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內且係偶發而
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得例外受贈。
甲為某市政府教育局約僱人員,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
倘如係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
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交予政風
機構處理;另 A 私立幼兒園負責人乙之行為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
第11 條之行賄罪,可藉由檢舉、告訴或告發,予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廉政倫理規範設置目的,不僅在控管各項倫理事件,更為公教
人員提供自保管道,公教人員於受贈財物之際,自當審慎評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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