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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 二 ) 飲宴應酬
【案例 1】:接受廠商食宿招待案
鳳凰花開,驪歌輕唱,為了給畢業生一份美麗的回憶,某國中
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校外教學採購案,評選項目列有「廠商回
饋」,甲旅行社於投標企劃書載明「提供行前探勘,並負責食、宿、
交通及門票等所有支出」之回饋項目,經評選委員認定甲旅行社最
優而得標。該國中總務主任乙未經相關簽報程序,自請休假攜眷至
義大遊樂世界進行 3 天 2 夜之「行前探勘」,期間乙及其眷屬之食
宿及遊樂園門票均由甲旅行社招待。
【溫馨小叮嚀】
飲宴應酬:公教人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
酬及不得於視察、出差或參加會議時,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
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學校飲宴或應酬活動。
該國中總務主任乙為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對象,亦為「採
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2 條所稱之採購人員,應妥處與廠商往來分際,
執行公務時不得接受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之招待。
「行前探勘」既為契約工作項目之一,應屬採購履約管理及驗
收程序的一環,總務主任乙應以公差假方式辦理「行前探勘」,探
勘過程及結果亦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驗收並製作驗收
紀錄,
由參加人員共同簽認,列入採購相關卷內,依規定年限保存。
評選項目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目的雖係為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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