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P. 21
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2、 乙受甲監督,明顯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甲本不得收受乙所贈財
物,惟依規範規定,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
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所受
贈之財物,只要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 元,並同
一年度同一來源以 10,000 元為限),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
利義務之虞時,得例外受贈之。
3、 然乙所贈之結婚禮金除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且乙係基於為獲
得特殊待遇而饋贈,不僅不符合規範,並尚已構成貪污治罪條
例之行賄罪,而甲收下則構成收賄罪。
4、 此外,若甲抗辯禮金係由其兒子收受,而非由甲本人親自收受,
依規範第 6 點規定,以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
收受者,或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本府員工本人或前述之人者,
仍推定為本府員工之受贈財物。
甲係某監獄戒護科科員,為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適用對
象,依前揭規範第 5 點規定,公務員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
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填報廉政倫理事件表,詳述人、事、
時、地、物等情,簽報機關首長並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
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然乙所贈之結婚禮金除逾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且乙係基於為獲得特殊待遇而饋贈,不僅不符
合規範,並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行賄罪,而甲收下則構成收賄罪。
【參考法條】
1、彰化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 4、5、6 點。
2、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