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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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案例 3】:議員致贈禮金行賄案


                          前某縣張姓議員為使自己以 1,988 萬元購入的河川地能被政府

                     徵收,邀約第三河川局楊局長至渠服務處會面談及水利工程之土地

                     徵收相關事宜,待楊局長告辭而欲駕駛自用小客車離去之際,渠將

                     裝有以月曆紙包裹新臺幣 50 萬元現金、蜆精禮盒 1 盒之手提紙袋

                     1 個及裝有茶葉禮盒 1 盒,直接放置楊局長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

                     以行求楊局長就土地需求檢討、提報興建並徵收其土地,可進而獲

                     取 3 億 3283 萬元徵收補償費,楊局長以電話告知張議員拒絕收受

                     其餽贈之物,但張議員均未接聽故無法退還,爰將上述物品均移請

                     政風室依請託關說規定登錄。


                          張姓議員經判決處有期徒刑 4 月,並褫奪公權 1 年。緩刑 3 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20 萬元。


                     【溫馨小叮嚀】



                          無論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皆需具有「對價關係」,須所

                     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行為人的職務具有相當「關聯性」,方能

                     夠成本罪。


                          公務員於收受民眾或廠商所餽贈之禮品時,應先表示拒絕收受,

                     若無法退還,即交由政風單位處理並錄案登錄。


                     【參考法規】


                     1、彰化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 4、5 點。


                     2、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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