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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案例 3】:議員致贈禮金行賄案
前某縣張姓議員為使自己以 1,988 萬元購入的河川地能被政府
徵收,邀約第三河川局楊局長至渠服務處會面談及水利工程之土地
徵收相關事宜,待楊局長告辭而欲駕駛自用小客車離去之際,渠將
裝有以月曆紙包裹新臺幣 50 萬元現金、蜆精禮盒 1 盒之手提紙袋
1 個及裝有茶葉禮盒 1 盒,直接放置楊局長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
以行求楊局長就土地需求檢討、提報興建並徵收其土地,可進而獲
取 3 億 3283 萬元徵收補償費,楊局長以電話告知張議員拒絕收受
其餽贈之物,但張議員均未接聽故無法退還,爰將上述物品均移請
政風室依請託關說規定登錄。
張姓議員經判決處有期徒刑 4 月,並褫奪公權 1 年。緩刑 3 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20 萬元。
【溫馨小叮嚀】
無論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皆需具有「對價關係」,須所
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行為人的職務具有相當「關聯性」,方能
夠成本罪。
公務員於收受民眾或廠商所餽贈之禮品時,應先表示拒絕收受,
若無法退還,即交由政風單位處理並錄案登錄。
【參考法規】
1、彰化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 4、5 點。
2、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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