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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案例 5】:與得標廠商同遊出國案
○○市建設處、智慧科技處 2 處長與該市得標廠商 A 常一起吃
飯,並於 112 年 1 月間 3 人同遊泰國,疑受廠商招待遊玩,引發外
界質疑。
【溫馨小叮嚀】
雖該 2 位處長表示吃飯、與 A 業者出國的費用都各付各的,絕
對未接受招待,該廠商也未得標該處標案;然依本規範第 8 點規定,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2 位處長
行為顯有不當。所謂「不當接觸」,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
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互
動行為,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分際,致造成
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聯想。例如:1. 教育局人員與補教業者。2. 機
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3. 稅務機關與會計師或代理記帳
業者。4. 警察與黑道。5. 地政機關與地政士(代書)。6. 稅務機關
與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
【參考法規】
1、彰化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 7、8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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