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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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應地區」或「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專業項目」之

                         由,分別辦理採購者始得為之,茲整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相關函文字號供採購人員參照:90 年 8 月 1 日 (90) 工程

                         企字第 90026868 號 函、90 年 7 月 6 日(90)工程企字第
                         90021910 號函、88 年 9 月 14 日 (88) 工程企字第 8813485


                         號函、88 年 8 月 20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2214 號函、88
                         年 7 月 6 日 (88) 工程企字第 8810093 號函、88 年 8 月 2 日 (88)


                         工程企字第 8810952 號函等。


                     【參考法規】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圖利罪


                     二、刑法第 213 條


                     三、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


                     四、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6 條


                     五、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機關辦理公告金額 10 分之 1(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案例 5】: 採購開標過失洩漏底價案


                          甲為某政府○○處正工程司,於該處辦理○○採購案議價開標

                     作業前,受處長指派擔任開標主持人,該案採最低標方式決標,底

                     價經核定為新臺幣 ( 下同 )13 萬元,甲本應注意依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3 項規定,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應予保密,依當時情形,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疏未注意誤認投標廠商 A 公司減價後之 標價

                     13 萬 1,000 元已進入底價,當場逕行宣布「核定底價 1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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