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P. 65

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即照乙提供之名單勾選廠商,其後乙廠商順利以最低報價得標,乙

                     事後將採購案金額 15% 即 293 萬元交付校長甲。


                          甲因該案遭法院以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8 年,褫奪公權 5 年,犯罪所得新臺幣

                     293 萬元沒收。(參考判決: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53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更一字第 85 號判決、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000 號刑事判決。)。


                     【溫馨小叮嚀】



                          甲身為校長,具公務員之身分,應基於政府採購法維護公平競

                     爭之精神,妥慎依循法規辦理圖書設備採購案,又共同供應契約可

                     發揮集中採購之功效,減少各機關重複辦理採購作業,迅速取得所

                     需辦公用品或服務,本案校長卻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使特定廠商得標,

                     從而收取賄賂,校長甲之行為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刑事犯罪,

                     犯罪所得也被沒收。


                     【參考法規】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63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