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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案例 4】: 刻意分批辦理小額採購案
A 學校總務主任甲及事務組長乙 2 人將未滿公告金額但已逾該
金額十分之一之同性質學校制服採購案,刻意切割為新臺幣 10 萬
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B、C 二案),以圖規避公開招標,並要求
廠商丙、丁等人提供估價單或向不知情之其他廠商取得估價單 2 份,
完成形式上不實之比價紀錄後逕向丙、丁廠商採購,甲與乙觸犯貪
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圖利罪。其製作不實比價紀錄部分
另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甲遭處有期徒刑 6 年,
褫奪公權 4 年;乙遭處有期徒刑 5 年 2 月,褫奪公權 3 年。 (參
考判決: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3532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352 號刑事判決)
【溫馨小叮嚀】
1、內部控制強化建議:
(1) 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採購,若有洽特定
廠商辦理之必要,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經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
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採限制性招標,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而分批辦
理採購。
(2) 機關主計人員於審核憑證時,就同類型之採購案件加強核銷文件
審核品質及強度,減少採購人員未遵法定程序之投機性。
2、 學校應注意或考量的是,基於「不同標的」或「不同施工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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