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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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洩漏底價予在場參與投標之人員及廠商代表知悉,經在場廠商代表

                     乙發現並提醒後,從而宣布廢標。


                          甲之過失洩漏底價行為已觸犯刑法第 132 條過失洩漏關於中華
                     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處拘役 20 日得易科罰金,並予緩刑 2


                     年。(參考判決: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2245 號刑事判決)


                     【溫馨小叮嚀】



                     ( 一 ) 公務員保密義務:


                                公務員洩密行為,除故意洩漏或未確實遵守保密規定致

                           處理機密業務過程中發生洩密事件外,有時亦導因於公務員就

                           「應秘密事項 ( 文件或消息 )」負「保密義務」認識不足之過

                           失洩密行為,如本例中之開標主持人因疏未注意,不慎於開標

                           現場公布底價,導致洩漏底價情事發生而誤觸法網。


                     ( 二 ) 建議決標程序: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07 年 1 月 15 日廉政字第

                           10707000360 號書函推廣「開標主持人宣布決標後,勿直接

                           宣布底價,俟決標紀錄完成後,再行宣布底價。」措施,有關

                           開標時底價宣布之建議作業流程如下:


                           1、「決標」情形:


                             (1)  開標主持人宣布各投標廠商價格後,接續開啟底價標封,

                                先行檢視是否達決標條件,如達決標條件,僅「宣布決

                                標予○○廠商」,但不宣布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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