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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洩漏底價予在場參與投標之人員及廠商代表知悉,經在場廠商代表
乙發現並提醒後,從而宣布廢標。
甲之過失洩漏底價行為已觸犯刑法第 132 條過失洩漏關於中華
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處拘役 20 日得易科罰金,並予緩刑 2
年。(參考判決: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2245 號刑事判決)
【溫馨小叮嚀】
( 一 ) 公務員保密義務:
公務員洩密行為,除故意洩漏或未確實遵守保密規定致
處理機密業務過程中發生洩密事件外,有時亦導因於公務員就
「應秘密事項 ( 文件或消息 )」負「保密義務」認識不足之過
失洩密行為,如本例中之開標主持人因疏未注意,不慎於開標
現場公布底價,導致洩漏底價情事發生而誤觸法網。
( 二 ) 建議決標程序: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07 年 1 月 15 日廉政字第
10707000360 號書函推廣「開標主持人宣布決標後,勿直接
宣布底價,俟決標紀錄完成後,再行宣布底價。」措施,有關
開標時底價宣布之建議作業流程如下:
1、「決標」情形:
(1) 開標主持人宣布各投標廠商價格後,接續開啟底價標封,
先行檢視是否達決標條件,如達決標條件,僅「宣布決
標予○○廠商」,但不宣布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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