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P. 72
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參考法規】
( 一 ) 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73 條與 73 條之 1 與其施行細則第 92
至 101 條
( 二 ) 刑法第 213、214 條與 216 條
( 三 )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案例 7】: 未辦理契約變更逕行同意廠商施工案
某校辦理校舍補強工程,學校承辦人甲在施工廠商乙反應有難
以按照契約細部設計進行施作情況時,竟不思辦理變更設計程序,
而逕行同意廠商乙施作較設計圖短少尺寸之塑鋼窗,且同意廠商於
外牆打底噴石頭漆之施工項目改依現狀材質或洗石子施作修復等,
致有施工項目未按細部設計圖說施作情況。
又甲明知施工廠商乙有未按契約施作情況,卻於驗收期日前先
製作建築物驗收項目清單,提供不知情之受派擔任主驗人員丙辦理
現場驗收,丙照甲提供之驗收項目清單僅抽驗 1 樘現場施作結果符
合契約規格之塑鋼窗與僅核對現場建築物外牆有無復舊完畢,致丙
誤認驗收項目之現場施工狀況與細部設計契約內容相符,而在主驗
人員欄位簽名,甲則在紀錄欄位簽名。
甲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該校校舍補強工程驗收程序及驗收結果
認定之正確性,經法院判決認定其犯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
罪,緩刑 5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0 萬元。(參考判決:苗
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04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 1889 號刑事判決)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