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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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參考法規】

                     ( 一 )  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73 條與 73 條之 1 與其施行細則第 92


                           至 101 條


                     ( 二 ) 刑法第 213、214 條與 216 條


                     ( 三 )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案例 7】: 未辦理契約變更逕行同意廠商施工案


                          某校辦理校舍補強工程,學校承辦人甲在施工廠商乙反應有難

                     以按照契約細部設計進行施作情況時,竟不思辦理變更設計程序,

                     而逕行同意廠商乙施作較設計圖短少尺寸之塑鋼窗,且同意廠商於

                     外牆打底噴石頭漆之施工項目改依現狀材質或洗石子施作修復等,

                     致有施工項目未按細部設計圖說施作情況。


                          又甲明知施工廠商乙有未按契約施作情況,卻於驗收期日前先

                     製作建築物驗收項目清單,提供不知情之受派擔任主驗人員丙辦理

                     現場驗收,丙照甲提供之驗收項目清單僅抽驗 1 樘現場施作結果符

                     合契約規格之塑鋼窗與僅核對現場建築物外牆有無復舊完畢,致丙

                     誤認驗收項目之現場施工狀況與細部設計契約內容相符,而在主驗

                     人員欄位簽名,甲則在紀錄欄位簽名。


                          甲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該校校舍補強工程驗收程序及驗收結果

                     認定之正確性,經法院判決認定其犯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

                     罪,緩刑 5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0 萬元。(參考判決:苗

                     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04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 188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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