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P. 77

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2)  財產來源不明者:第 12 條第 2 項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

                             上者,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

                             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3)  逾期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第 12 條第 3 項無正當理由未

                             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

                             時,得酌量減輕。


                   三、案例彙編


                     【案例 1】: 財產未申報受罰得當心


                          甲於民國 l08 年間任職○○國中事務組長,為辦理採購業務之

                     主管,屬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所定有申報財產義務之

                     公職人員,甲辦理之卸 ( 離 ) 職財產申報(下稱系爭財產申報),

                     主張因夫妻感情不睦,漏報渠名下土地、建物、汽車及其配偶名下

                     土地、建物、存款及債務等,故意申報不實金額總計逾新臺幣 ( 下

                     同 )9,000 多萬元,乃依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第 3 項及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下稱罰鍰額度基準)規定,處罰鍰 120


                     萬元。























                                                   75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