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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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案例 4】: 誤解有價證券申報標準


                          申報人甲是○○小學事務組長,於 99 年申報財產時,漏報配

                     偶乙名下股票,渠表示配偶之父母即以乙名義購買股票,且由乙的

                     父母保管集保存摺,甲主張其不知情致生漏報。


                     【溫馨小叮嚀】



                     ( 一 )  公職人員及其配偶之所有應申報財產,應一併申報,又存款與

                           有價證券總額各達 100 萬元以上者,均應逐筆申報。


                     ( 二 )  有價證券價額之查詢,可向相關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查詢或核

                           對交易明細對帳單。


                     ( 三 )  財產申報法僅就權利外觀判斷,只要屬於申報人、配偶或未成

                           年子女名下之財產,申報義務人自應據實申報並敘明實際使

                           用、管理情形。


                     【參考法規】


                     ( 一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 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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