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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第六篇、彰化縣政府人員赴陸規範
一、背景與法源依據
108 年 7 月 24 日,立法院通過「國安五法修正」之一環,修
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9 條之 3 與第
91 條,並於同年 9 月 1 日施行。因應修法,相關的《臺灣地區公
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
法」)亦同步修正,明定公務員赴陸之前之申請、返臺後之通報及
應遵循之規範。
二、赴陸前申請與許可規定
(一)必須事先申請或經許可人員
1、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人員。
2、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
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 3 階以上警察人員。
3、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公務員及警監 4 階以下警察人員。
(二)申請程序與時程
1、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
員,應於赴陸 7 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由內政部會同國安局、
法務部(廉政署)、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
2、 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 3 階以上警察人員,應於
赴陸 2 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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