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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第六篇、彰化縣政府人員赴陸規範


                   一、背景與法源依據


                          108 年 7 月 24 日,立法院通過「國安五法修正」之一環,修
                     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9 條之 3 與第


                     91 條,並於同年 9 月 1 日施行。因應修法,相關的《臺灣地區公

                     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

                     法」)亦同步修正,明定公務員赴陸之前之申請、返臺後之通報及

                     應遵循之規範。


                   二、赴陸前申請與許可規定

                     (一)必須事先申請或經許可人員


                        1、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人員。



                        2、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
                            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 3 階以上警察人員。


                        3、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公務員及警監 4 階以下警察人員。


                     (二)申請程序與時程


                        1、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

                            員,應於赴陸 7 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由內政部會同國安局、

                            法務部(廉政署)、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


                        2、 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 3 階以上警察人員,應於

                            赴陸 2 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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