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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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問:公務員能否到中國大陸進修或兼職?


                     答:1、 依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

                              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依該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

                              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

                              種型態之進修活動。現階段政府並未開放公務員赴中國大

                              陸進修,包含進入中國大陸及在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方式

                              進行「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進修

                              活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5 月 9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31966 號函參照)。


                          2、 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不得兼任其他國家官方之職

                              務,亦尚不宜赴中國大陸兼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5 月 23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34681 號函參照)。


                     問:公務員赴陸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是否要提出申請 ?


                     答:1、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

                              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均須於赴陸前申

                              請許可或報准。


                          2、 案經陸委會於 105 年 11 月 10 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

                              公務員赴陸轉機是否應經許可或報准事宜」會議,會議結論

                              略以 :


                              (1)   中國大陸機場屬兩岸條例第 2 條所規定之「大陸地區」

                                  及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之

                                  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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