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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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3、 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公務員及警監 4 階以下警察人員,應於
赴陸 5 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提出申請,急迫情況則不受時
限限制。
( 三)違反規定之處罰
1、 政務人員、縣市長等未經許可赴陸者,處新臺幣 200 萬元以
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
2、 其他公務員未經許可赴陸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
以下罰鍰。
三、返臺後通報義務
( 一 ) 所有赴陸公務員,返臺上班後 7 個工作日內,須填具「赴陸人
員返臺通報表」並送交所屬機關。
( 二 ) 不同身分之通報機關:
- 縣長:送交內政部備查。
- 機關首長: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備查。
- 本府人員:送交政風處備查。
四、應遵循之行為規範
( 一 ) 公務員赴陸期間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應嚴防
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文件、圖畫或資訊。
( 二 )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人民、法人或機關進行:
- 簽署協議或共同發表政治性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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