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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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6) 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
之首長、副首長。
(7) 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8)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
機關首長。
(9)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10) 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11) 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12) 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
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
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
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13) 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 財產必要之
人員。
※ 申報對象除為上述公職人員外,依財產申報法第 5 條第 2 項
規定,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符合應申報之財產,
亦須一併申報。
※ 本府所轄學校財產申報法規範之義務人計有各級公立學校之校
長、副校長;…會計、審計…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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