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P. 75

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6)  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

                             之首長、副首長。


                         (7) 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8)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

                             機關首長。


                         (9)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10) 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11) 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12)  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

                              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

                              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

                              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13)  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 財產必要之

                              人員。


                        ※  申報對象除為上述公職人員外,依財產申報法第 5 條第 2 項

                           規定,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符合應申報之財產,

                           亦須一併申報。


                        ※  本府所轄學校財產申報法規範之義務人計有各級公立學校之校

                           長、副校長;…會計、審計…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









                                                   73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