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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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第四篇、財產申報篇


                   一、財產申報簡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以下簡稱財產申報法 ),於民國 82 年公

                     布並施行 , 為維護公務機關廉潔行政與提升社會對政府的信任,公

                     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須嚴守倫理規範與法律制度。《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法》正是實現陽光政治與廉政治理的重要制度之一,透過公

                     開透明的財產申報機制,防範貪瀆、杜絕不當利益輸送,確保行政

                     中立與公共利益最大化。


                          透過課予特定申報人公開財產資料之義務,以增加民眾對政府

                     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


                   二、申報重點

                     1、 對象:依據財產申報法第 2 條規定,須辦理財產申報者為下列

                         人員



                         (1) 總統、副總統。


                         (2)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3) 政務人員。


                         (4) 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5)  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

                             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

                             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

                             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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