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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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受贈財物
問:本規範所稱「受贈財物」為何?
答:1. 本規範所稱「受贈財物」,係指以無償要求、期約、收受財
物或其他權益。易言之,免費贈送財物,或提供具有經濟上
價值之權利或利益者(如禮券、會員證)均屬之。
2. 公務員對於受贈財物的情形應特別謹慎,該拒絕就要拒絕。
遇有「受贈財物」之事件,首先應思考的是:送禮的人跟自
己是什麼關係?即是否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因為這
會影響得否收受之判斷,以及後續處理程序。
問: 機關首長因子女結婚向部屬同仁發放喜帖邀請參加喜宴,則該
首長得否收受部屬同仁致贈之禮金?
答: 可以收受。機關首長與部屬同仁間雖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然
部屬同仁因受邀參加喜宴所致贈之禮金,屬飲宴應酬之例外規
定,惟不可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所訂新臺幣 3,000 元。若金額偏
高,則該首長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知會政風單位。
問:機關同仁結婚,其承辦申辦案件之廠商致贈之禮金得否收受?
答: 按結婚宴客依禮俗以至親好友、長
官、同事、同學等情誼深者為邀請
對象,對於與承辦公務有職務利害
關係之廠商、民眾,應避免通知或
濫發請帖,以免造成不良觀感並與
規範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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