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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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受贈財物

                     問:本規範所稱「受贈財物」為何?


                     答:1.  本規範所稱「受贈財物」,係指以無償要求、期約、收受財

                             物或其他權益。易言之,免費贈送財物,或提供具有經濟上

                             價值之權利或利益者(如禮券、會員證)均屬之。


                          2.  公務員對於受贈財物的情形應特別謹慎,該拒絕就要拒絕。

                             遇有「受贈財物」之事件,首先應思考的是:送禮的人跟自

                             己是什麼關係?即是否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因為這

                             會影響得否收受之判斷,以及後續處理程序。


                     問: 機關首長因子女結婚向部屬同仁發放喜帖邀請參加喜宴,則該

                          首長得否收受部屬同仁致贈之禮金?


                     答: 可以收受。機關首長與部屬同仁間雖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然

                          部屬同仁因受邀參加喜宴所致贈之禮金,屬飲宴應酬之例外規

                          定,惟不可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所訂新臺幣 3,000 元。若金額偏

                          高,則該首長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知會政風單位。


                     問:機關同仁結婚,其承辦申辦案件之廠商致贈之禮金得否收受?


                     答: 按結婚宴客依禮俗以至親好友、長

                          官、同事、同學等情誼深者為邀請

                          對象,對於與承辦公務有職務利害

                          關係之廠商、民眾,應避免通知或

                          濫發請帖,以免造成不良觀感並與

                          規範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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