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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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問: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該如何處理?
答:1. 原則:不得要求、期約、收受,應予拒絕或退還。
2. 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公務禮儀。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
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下。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
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
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3. 處理程序: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政
風機構應提出適當建議並登錄建檔。
【公務員拒絕或退還受贈之財物除遵循前揭簽報知會程序外,建議
於退還時取得收據留存,避免日後爭議。】
問: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如何處理?
答:1. 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2.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簽報
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3. 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者:逕為
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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