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114年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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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問: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該如何處理?


                     答:1. 原則:不得要求、期約、收受,應予拒絕或退還。


                          2. 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公務禮儀。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

                                 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下。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

                                 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

                                 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3.  處理程序: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政

                             風機構應提出適當建議並登錄建檔。


                     【公務員拒絕或退還受贈之財物除遵循前揭簽報知會程序外,建議

                     於退還時取得收據留存,避免日後爭議。】


                     問: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如何處理?



                     答:1. 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2.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簽報
                             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3.  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者:逕為

                             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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