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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問:我因此受到恐嚇、跟監、甚至被報復該怎麼辦 ?
答: 依本法第 14 條規定介接《證人保護法》的保護效果,你於符合
《證人保護法》第 3 條的要件時,你本人或與你有密切關係之
人,都可依《證人保護法》施以人身安全的保護措施,不受該
法第 2 條所列罪名之限制,且除你的人身安全受到保護外,你
的配偶、父母子女、未婚夫、甚至一起住的阿嬤都能受到保護!
問:我因此被調職、考績乙等,甚至遭受到職場霸凌該怎麼辦 ?
答:( 一 ) 依本法第 8 條第 5 項及第 6 項規定,本法採舉證責任倒
置的立法模式,只要你可以舉證你所受到的不利措施是發
生在你揭弊行為之後,本法就推定任職單位對你有採行報
復性的不利措施,須由任職單位來舉反證予以推翻。
( 二 ) 依本法第 9 條規定,你如果具公務員身分,本法採行政救
濟先行原則,你可依循公務人員保障法、教師法或軍人權
益事件處理法等救濟程序,依原有身分關係適用的法律程
序提起行政救濟,於政府機關構做成回復原狀或救濟有理
由之決定確定後,可向任職單位主張回復原狀及財產上、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三 ) 依本法第 10 條規定,你如果不具公務員身分,可自知悉
時起 30 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主張賠償請求
權,此外還可以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退休金 及相當於 6
個月工資補償金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可主張相當於 12 個月
工資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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