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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彰化縣政府崇廉尚潔 - 校園廉政倫理手冊
貳、校園倫理
張秀雄 2000 年 12 月教育大辭書
(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
校園倫理亦稱學校倫理,其涵義頗為複雜。所謂「倫」即是「類」
或「輩」,「理」則是「紋理」、「法則」的意思;合「倫理」二字,
乃謂人與人的相互關係,應本其適當的態度與行為而各得(處)其宜,
包括個人與個人分子對群體,如家庭、鄰里、社會、國家和世界人類,
有兩方相對待時所應依循的規範。
學校是一種社會組織;因此校園倫理也是一種社會規範,是由五種
人際關係所形成:即校長與教師、教師與學生、教師與家長、教師與教師、
學生與學生。以下依這五種關係說明校園倫理的內涵。
一、 校長與教師的關係:
校長為一校之長,猶如大家長,其職位為學校行政首長,負有
策畫、安排人事、分配經費、推動校務以及考核教職員等職責。教
師與校長之關係,係執行或協助、合作推行校務,所以教師在行政
組織上應接受校長的領導。校長的領導方式影響學校風氣,已有許
多研究報告加以肯定。校長與教師間應避免「長官對部屬」的官僚
關係,而採取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的對待方式。校長在學校組織中
所負的行政責任比教師重,所有的行政權限比教師大,在制度上,
校長對教師的教學有某些基本的要求。教師從本身觀點出發,對校
長也有角色的期望,即期校長盡力支應教學的需要,並尊重教學工
作;要之,校長在觀念上,應兼顧專業領導與民主作風,在實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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