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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彰化縣政府受理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作業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訂定「彰化縣政府受理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作業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有本條例第六條(優先劃定)或第七條(迅行劃定)之情形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前述提議應符合要件及應檢附之文件,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基此,為利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向彰化縣政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並明定其受理申請之規定及應檢附之文件,爰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