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都市更新是為了解決社區老舊或天災人禍所導致的居住環境問題,包括但不限於巷道狹窄有礙救災、建築結構不良、居住環境品質不良等問題。透過整建維護或拆除重建的方式,改善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讓大家住得安全、安心、舒適。
A: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經政府立案後成為合法的都市更新會法人組織(自辦),或不組織更新會並委託都更事業機構或都更公司、建設公司來主導(委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限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
A:都市更新必須要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但不包括農業區、保護區等非屬都市發展用地,得位於都市更新地區內,經申請劃定更新單元後才可以進行都市更新。但有指定條件者不在都市更新地區內仍可以申請劃定更新單元。彰化縣目前分別公告4個都市更新地區,三個位於彰化市,一個位於員林市。
員林市都市更新地區示意圖
A:經彰化縣政府劃定為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者,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依「彰化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標準」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彰化縣政府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資格:
一、申請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至少1人)。
二、申請基地規模應符合下列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規定之一:
(一)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街廓內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且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
都市更新單元面積雖不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其情形特殊有實施都市更新必要者,得經本縣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同意另行劃定。第一項所稱街廓,係以基地四周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如因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未經彰化縣政府劃定為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參照「彰化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標準」第二條所定標準,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並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
一、更新單元內屬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二、更新單元內現有巷道彎曲狹小,寬度小於四公尺者之長度佔現有巷道總長度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三、更新單元內各種構造建築物使用已逾下列年期之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建築物構造 | 示意圖 | 使用年期 |
土磚造 | 10年 | |
木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