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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會職權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7條本會職權如下:
1.議決本鄉規約。
2.議決本鄉臨時課稅。
3.議決本鄉提案。
4.議決本鄉決算報告。
5.議決本鄉民請願案。
6.議決本鄉預算。
7.議決本鄉財產處分。
8.議決本鄉代表提案。
9.其他法律獲上級法規或規章賦予之職權。
鄉民代表會為本鄉最高民意機關,監督鄉政並協助規劃鄉政發展藍圖,鄉民代表會由全鄉選出十一名,每位鄉民代表均以為民服務,樹立民主風範,發揮代議功能為己任。
本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席,由當選之鄉民代表互選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代表會職權主要為議決鄉預算、審議鄉決算報告、議決有關提案,接受人民請願案及督促鄉公所各項施政業務等,發揮為民喉舌,造福鄉里的職責,以謀求全體鄉民的最大福祉。
本會代表依行政區域與人口分佈情形,劃分三個選舉區,均由轄區公民分區選出,第1選區代表名額五名,第2選區代表名額二名,第3選區代表名額四名,合計1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