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公益頻道基金會形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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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頻道製播設施使用規定

公益頻道製播設施使用規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訂定

一.宗    旨
挔據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規劃要點」,為充分發揮有線電視地方性及公共性的特色,成為地方資訊交流、文化活動的傳播管道之公益考量並鼓勵及推廣學校、公益機關、團體、社區及民眾免費使用公益頻道製播設施,特訂「公益頻道製播設施使用規定」以為規範。

二.使用規範
(一)申請使用製播設施所製播之節目內容需符合公益性、社教性、藝文性之內涵,並以公共利益及縣民服務為優先,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宗教或圖利私人之內容。
(二)所製播節目須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規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三)申請製播之節目內容需符合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著作權等相關法令規定,節目內容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或不符合公益、社教、藝文性之節目,本會得拒絕受理使用及播出。
(四)申請使用公益頻道製播設施之節目,應無條件授權並提供本會於公益頻道播出,並須出具「節目授權書」。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製播設施,需以書面方式申請之,不得以口頭或電話申請;申請使用者應填具本會「公益頻道製播設施使用申請表」、「節目授權書」,並應於上述書面申請之同時檢附欲製播之節目企劃書並簽發本票(依器材市價金額計算)交予本會審查及擔保使用各項製播設施所生賠償責任金額之清償,完備申請程序。
(二)申請使用者應於使用日期10天前,向本會提出申請,每次使用期限不得超過5天;本會採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接受申請一週內審查,審查同意後於申請使用日期之3天前函覆申請使用者;惟同一時間申請者眾,得由本會依『先申請、先審核、先使用』之原則性調整之。
(三)使用人或申請單位申請使用各項製播設施,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如有毀損,須負責維修恢復原狀或照價損壞賠償責任。
(四)申請使用者如逾期未歸還相關設備,或有毀損、滅失者,本點第一款之本票視為到期,本會將持本票請簽發人付款,不付款者,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循法律途徑追究其他法律責任。
(五)申請使用者如為機關團體,請檢附機關(團體)函文並檢附使用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併送交本會審查;檢附函文者視同「公益頻道製播設施使用申請表」,但仍須具「節目授權書」。
(六)節目內容若涉及版權需由申請者主動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並書寫「公益頻道節目託播使用申請表」;爾後若涉法律(包括著作權法、隱私權、誹謗等)之糾紛,概由申請使用者自負法律責任。若因此造成本會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本會得向申請使用者全額求償,並得請求因而所衍生之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七)申請者製播完成之節目帶須依本會「公益頻道節目託播使用須知」辦理託播,並不得指定播出時間,一律由本會安排時段播出。

附    則
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