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修正第6條:董事名額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修正第6條:董事成員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定名為財團法人彰化縣公益頻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推行社會教育、贊助公益活動、改善社會風氣、增進全民福址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1) 製作各項有關文化性、鄉土性、知識性、新聞性之公益性節目。
(2) 協助地方政府、機關、團體、學校辦理各項公益活動資訊之宣導。(3) 提供彰化縣轄有線電視公司播送各類公益節目,以健全有線電視文 化之發展。
(4) 贊助及推廣社會大眾健康人生之活動。
(5) 其他與本會創立宗旨有關之公益暨社會教育事業。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新台幣貳佰萬元,由彰化縣內有線電視業者及彰化縣政府共同捐助,並得繼續接受各界捐助。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彰化市中山路二段四一六號。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1)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2)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3)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4)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5)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6) 董事之改選(聘)。
(7) 其他重要事項處理。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以奇數為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董事成員由彰化縣政府至少六人、彰化縣議會一人、彰化縣轄內有線電視業者代表、專家學者、消費者保護及公民團體等代表若干人組成。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1)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2)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3)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1)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收支決算表。
(2) 本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表。
(3) 財產清冊。
第十一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十四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原登記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
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本會如因故依法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
地方政府或自治團體。
第十六條:本會為應實際需要得聘名譽董事,名譽董事任期三年,由董事會聘任之。
第十七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職員若干人秉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第十八條: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
第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捐助獎勵辦法等有關規章,由董事會訂之,修正時亦同。
第廿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