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公益頻道基金會形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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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

 

 


  

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彰化縣公益頻道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96525日修正

中華民國961225日修正第6

中華民國101220日修正第6條:董事名額

中華民國105411日修正第6條:董事成員

中華民國108114日修正第9條、增列第4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定名為

        財團法人彰化縣公益頻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推行社會教育、贊助公益活動、改善社會風氣、增進全民

        福址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1)製作各項有關文化性、鄉土性、知識性、新聞性之公益性節

   目。

(2)協助地方政府、機關、團體、學校辦理各項公益活動資訊之

   宣導。

(3)提供彰化縣轄有線電視公司播送各類公益節目,以健全有線

   電視文化之發展。

(4)贊助及推廣社會大眾健康人生之活動。

(5)其他與本會創立宗旨有關之公益暨社會教育事業。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新台幣貳佰萬元,由彰化縣內有線電視業者及彰化

        縣政府共同捐助,並得繼續接受各界捐助。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彰化市中山路二段四一六號。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1)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2)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3)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4)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5)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6)董事之改選()

(7)其他重要事項處理。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以奇數為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

        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董事成員由

        彰化縣政府至少六人、彰化縣議會一人、彰化縣轄內有線電視業

        者代表、專家學者、消費者保護及公民團體等代表若干人組成。

        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

        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

        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

        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

        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1)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

   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2)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3)解散之擬議。

(4)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

        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紀錄呈報主管

        機關核備。

第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

        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1)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收支決算表。

(2)    本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表。

(3)    財產清冊。

第十一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

          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

          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基

          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

          券。

第十四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原登記事項,均須經董事

          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本會如因故依法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

          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自治團體。

第十六條:本會為應實際需要得聘名譽董事,名譽董事任期三年,由董事

          會聘任之。

第十七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職員若干人秉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第十八條: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

第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捐助獎勵辦法等有關規章,由董事會訂

          之,修正時亦同。

第廿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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