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頻道節目(影片)託播使用須知 中華民國96年11月訂定
一、依據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須免費提供一個公用頻道,傳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本會為服務社區民眾,滿足社區需求,善盡地方媒體之責,特訂定本「公益頻道節目託播使用須知」,以作為本會提供公益頻道使用之依據。
二、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及民眾、社區均可申請使用公益頻道;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應符合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之內涵;並以公共利益及縣民服務為優先,不得有涉及商業、宗教、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
三、申請程序:
(一)以先到先登記,並採公正、公平、公開之處理原則。同一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或個人登記使用本頻道,一週託播之總片長不得超過2小時。但無人登記或為配合其他法令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人不得指定播出之時間,一律依序等候本會節目部排定播出時間。
(三)本會節目部依申請表遞送先後次序,決定各申請人之播出時間,並於申請人提交申請表後1週內進行審查,並在排定播出時間3天前函覆申請人確定之播出時間。
四、播出程序:
(一)申請人之完成帶,一律由本會工作人員負責播出,申請人不得自行掌機播出。
(二)為配合本會播映系統之規格,申請之播送帶長度,限以30分、60分、90分或120分鐘為單位,規格限為DVD、Betacam或VCD;為控管播映品質,不受理VHS節目帶。
五、申請於公益頻道播出之節目,須以書面方式申請之,並填具「公益頻道節目託播申請表」及「節目授權書」,並應同時檢附節目帶(片)供本會審核。
六、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須符合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但節目內容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或不符合公益、社教、藝文性之節目,本會得拒絕受理託播。
七、本會審核申請者所拍攝之節目帶係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五十七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等規定,並不得涉及有害身心及侵犯他人權益之內。
八、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