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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規劃要點

NCC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規劃要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規劃要點 
 
1.依據:為有效規劃有線廣播電視系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 
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免費提供之專用頻道(以下簡稱公用 
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 
社教性等節目,俾達服務當地民眾利益及需求之宗旨,特依有線廣播 
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2.規劃依據: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規劃公用頻道時,應以市場調 
查、焦點團體訪談結果或其他客觀、公正之資料為依據。 
 
3.公用頻道使用及規劃原則: 
o公用頻道應由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並以專用為限,不得與其他頻道合 
併,且應與以播送政府施政為主要內容之頻道或系統經營者自製之頻道區 
分。  
o公用頻道應由系統經營者自行或委託非營利之組織依本要點規劃、經營。  
o公用頻道中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播送公益廣告者,不在此限。  
o公用頻道及時段以全部開放及「先登記先使用」為原則。登記使用人包括 
機關、學校、當地民眾、藝文、公益團體及非營利之節目供應事業。登記 
播送之節目應具公益性、藝文性或社教性性質。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 
利組織得依節目內涵屬性安排於適當之公用頻道播送,並不得變更其登記 
使用之時段。對於無人登記使用之公用頻道時段,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 
營利組織得另行規劃編排公益性、藝文性或社教性之節目。  
o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應訂定公用頻道使用規則,並與使用者訂 
定使用合約,要求使用者事前告知節目內容,對於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 
定或非屬公益性、藝文性或社教性之節目,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 
織應拒絕播送。  
o同一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或個人登記使用公用頻道,每周以七小時為 
限。同一日連續使用者,不得超過三小時。但無人登記使用或為配合其他 
法令需要者,不在此限。  
o系統經營者不得將經營公用頻道之成本轉嫁訂戶,並應將規劃、經營所需 
費用詳列於營運計畫之財務結構中。  
o為鼓勵推廣使用公用頻道,系統經營者宜規劃基本必要之節目製播設施免 
費提供他人使用,並廣為宣傳。 
 
4.公用頻道之規劃為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之一部分,其規劃內容及變更均應報 
請行政院新聞局核定。系統經營者應將公用頻道之執行情形保存,作為有線 
電視審議委員會評鑑之用。系統業者如將公用頻道委託非營利組織經營,應 
報請行政院新聞局核定,始得為之。系統業者對受委託之非營利組織負有監 
督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