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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

營建署112年至115年自主更新補助作業

  行政院111年8月29日同意本部研提「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12-115年)」,為持續協助民眾自主推動都市更新,本部業訂定「112年至115年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並編列預算提供經費補助民眾辦理老舊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以提升居住環境品質,改善都市景觀風貌。

  補助案之受理申請窗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案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初審,擬具審查意見、排定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金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由內政部營建署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報內政部核定。

一、112年度截止受理時間:112年10月31日(星期二)

二、詳細申請補助程序、原則、額度與提案應繳交文件,請下載附件「補助作業須知及附件」。